今起实施!教育督导问责首次出台!超标超前培训将被问责!5种情形从重处理 !

慧聪教育网 2021-09-03 09:08 来源:微言教育

【慧聪教育网】9月1日是新学年的一个开始,指导君祝福所有的老师、学生开学顺利,在新的一个学年有个好的开端。

刚刚教育部召开的金秋发布会第四场,明确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将于今日开始实施!超标超前培训等行为也将被问责!这5种情形将从重处理。

今起实施!教育督导问责首次出台!超标超前培训将被问责!5种情形从重处理 !

(图片来源:微言教育)

新近出台并将于9月1号开始实施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今起实施!教育督导问责首次出台!超标超前培训将被问责!5种情形从重处理 !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办法》明确: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应予以问责。

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教育部要求新一届国家督学积极履职,保证时间精力投入,不挂虚名。

一号工程

2021年,将“双减”和“五项管理”作为督导“一号工程”,从监督角度不断发力、推动落实。

一是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5-7月,各地共组织责任督学27.5万人次,到24.8万所学校开展督导,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二是组织国家督学开展交叉检查。5月至6月,组织16个督查组,对30个省(区、市)和兵团进行实地督查,基本掌握了各地动态。

三是建立重点事项半月通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该落实、能落实而不落实的,将直接曝光并启动问责程序。

目前,各地通过教育督导推动落实“双减”和“五项管理”的工作机制都已建立起来,整个教育系统都已“动起来”。

在充分调研并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司法部和国务院教督委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地、各国家督学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问责办法》。

该办法已于今年7月正式印发,将于9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关于问责办法

三大创新点

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

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

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了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超标超前培训 超期收费等将被问责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前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如存在以下等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

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

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

教育部:国家督学要保证时间精力投入 不挂虚名

据介绍,通过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我国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

包括总督学顾问20人、国家督学顾问82人、国家督学200人、国家特约教育督导员300人。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为充分发挥国家督学作用,专门制定了岗位职责,建立了实绩考核和退出机制,要求新一届国家督学积极履职,保证时间精力投入,不挂虚名。

《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

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

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

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同时列出了从重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五种情形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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