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试点让科研人员共享职务科技成果
【慧聪教育网】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实施方案》,到2025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4000亿元;更多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流向省内的技术合同占比超过70%。
鼓励引导科研人员冲锋在前,解决成果转化后顾之忧,湖北此前以科研人员为中心,探索赋权改革举措,为科技资源转化成产业发展的“根技术”营造良好氛围。此次《实施方案》通过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方案》提出,通过3年时间,基本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和成果转化热情。试点时间为2023年至2025年。试点范围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中央在鄂高校、科研院所,省内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均可参照执行。
《实施方案》提出,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按照权责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权属比例一般不低于70%。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同时,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人才评价、项目评审等方面加大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单位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可产业化成果的科研人员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原则上保留人事关系3年,根据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情况可申请适度延期,最长可达6年。
从派驻联络员、赋权试点到争当科技成果转化的“店小二”,湖北科技管理系列创新举措激荡起科研新风尚。早在2017年,武汉在全国率先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局,成立院士专家顾问团,服务成果落地生根。以科研人员的需求为工作出发点,多措并举支持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服务产业发展。在全市,今年新增的百名科技成果转化联络员深入高校院所、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对接服务,全市设立57个科技金融工作站,初步搭建起科技金融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