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开展学历教育和文化学科培训

慧聪教育网 2022-02-23 09:13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慧聪教育网】近日,江苏省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市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办、审批等包括核发《办学许可证》在内的一系列事项归属于人社部门管理。

《办法》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开展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等。芥末堆注意到,在《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范本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拟办职业(工种)应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准名称填写。

在营利性质和名称方面,《办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如:“××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与此同时,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不得设立分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

《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之前于2014年6月6日发布的《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由人社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核发


《办法》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

其中,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教材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培训教材备案和检查工作,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

除此之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培训、教学教研、培训课程和培训标准开发等工作。

《办法》提到,各地如需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权限移交当地行政审批局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当地行政审批局审批的,行政审批局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将获得办学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纳入监管范围,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当地行政审批局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反馈机制。

营利性学校应以“XX公司”命名

《办法》表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拟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向同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学校名称核准。

《标准》规定,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

《办法》明确,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不得设立分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市场主体登记服务窗口自主申报学校名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报通过的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1年。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审批机关关于学校名称的意见。审批机关应当向举办者提供学校名称查询服务。

《标准》规定,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如:“××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向拟增设地区审批机关提出办学许可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校区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分公司登记。

《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命名的,可以继续沿用。

《办法》还提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

不得开展学制学历教育和文化学科培训

《办法》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等其他培训活动,不得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内的事项。

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范本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形式明确为“非学制类短期培训”,拟办职业(工种)应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准名称填写,培训等级按照所培训具体职业〔工种〕达到的最高等级分别填写。招生对象为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

在保障师资方面,《办法》规定,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培训基地,对经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教师核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培训合格证》,证书在省内通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鼓励教师按规定申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资格,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其中新聘任教师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授课,在岗教师每2年参加培训不得少于1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课时,培训内容包括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教学技能和教师职业素养等。

《办法》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从其他院校、企业或者机构引进具有相关教学或者工作经验、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在招生行为规范方面,《办法》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如有修改应重新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如实准确说明学校、培训、收费、取证、就业等有关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和恶性竞争。

同时,对于管理部门,《办法》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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