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工资三大块基本构成
【慧聪教育网】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部署。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 号),作出系统部署,提出“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2015—2019年,我国义务教育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共计90415.98亿元,其中2019年21106.13亿元,比2015年增加5953.56亿元,年均增长率8.64%。
一、关于“加大教育投入,缩小城乡、校际办学差距”的建议
(一)关于“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经费向农村和薄弱学校倾斜的投入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倾斜力度,着力缩小城乡、校际间教育发展差距,促进教育公平。一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不断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中西部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达到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与东部地区一致;二是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消除城镇“大班额”,补齐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短板,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三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贫困地区学生营养状况;四是实施“特岗计划”、“国培计划”、“三区”人才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着力提升乡村教师队伍素质;五是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所标准化。
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省,由各省根据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统筹使用。资金分配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财力状况、教育事业发展等情况,将“贫困人口数”“贫困发生率”“深度贫困县数”“深度贫困村数”等作为资金测算的重要因素,加大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同时,要求各地精准施策,最大限度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倾斜,确保资金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因素法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省级部门,省级部门分解下达到项目学校。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中央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力度。同时指导、督促各地统筹中央资金和自有财力,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力度。
(二)关于“根据城镇和乡村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立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建议
现行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为:《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分别对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校建设内容和建筑面积指标作了规定。
为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教育部正在修编城市中小学校和农村中小学校统一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拟对中小学校类别、建设内容、建筑面积指标等做出新的规定。
二、关于“统筹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教育部始终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通过推进交流轮岗,重点引导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向乡村流动。为落实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实施意见,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对口支援、学区走教等形式,引导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向乡村流动。各地积极深化“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探索突破交流轮岗制度瓶颈,涌现了一大批“县管校聘”改革示范区,有效推动了教师从“学校人”向“系统人”的过渡,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均衡区域师资结构。落实“三区”支教,扶持贫困地区师资建设,推动教育精准扶贫,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选派教师,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启动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培训计划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实施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如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等。培训方式主要包括乡村教师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送教下乡培训、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乡村教师访名校培训和乡村校园长培训等五类培训。“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培训计划资金101.24亿元,培训教师校长近800万余人次,已逐步形成国培示范引领、多级培训参与、多种形式实施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
三、关于“健全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激励机制”的建议
(一)关于完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健全质量评价监测体系的要求。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
(二)关于合理设置城乡、城区各校教师职称岗位比例
2015年,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全面推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明确提出职称评审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乡村中小学教师不作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强调申报高级职称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等。近年来,教育部在部署各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始终强调要在评审中做好对农村基层教师倾斜工作。在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了同等条件下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放宽学历、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的要求,对于“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农村中小学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从2019年开始,教育部不再给各省下达正高级教师评审指标,由地方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加大对一线教师、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在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特别强调,各地要继续落实向一线教师、农村教师倾斜。
(三)关于完善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制度
按照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其中: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由国家统一规定管理。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研究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绩效工资总量动态核增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优化绩效工资构成比例,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实绩和贡献,调动一线教师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