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职称晋升向“双师型”教师倾斜
图源:Unsplash
【慧聪教育网】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同时发布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中职院校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分初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高级“双师型”教师,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该标准实施。
文件明确,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要结合学制和专业特点,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认定范围上,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评选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以撤销。同时要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熟悉行业企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
组织实施方面,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统筹协调。认定工作应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查的程序具体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教育部将对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