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一幼儿园校车超载116%
【慧聪教育装备网】近日,四川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章某某、祝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祝某某系广安市前锋区某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园长,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章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取得准许驾驶校车A1车型的资格,并受聘为广安市前锋区某幼儿园的校车驾驶员。2018年11月5日下午3时许,因为天气降温,祝某某为了尽快将幼儿园的学生送回家,向校车驾驶员章某某提议,将平时要用两车次运送的幼儿园学生作一车次运送,章某某表示同意。
下午3时37分许,章某某驾驶准载19人的广安市前锋区某幼儿园的中型专用校车搭乘跟车的祝某某和39名幼儿园学生,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16%,严重超员载客从广安市前锋区某幼儿园出发向前锋区观塘镇石莲方向行驶。当日下午3时42分许,当该校车行驶至至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下场口广前公路路段时,被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巡逻民警查获。
章某某和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改表现,法院遂从轻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认定为共同犯罪。
根据相关规定,对严重超员等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大、中、小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人数分别为50%、80%、100%以上和15人、10人、7人以上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