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要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

慧聪教育网 2019-04-18 10:08 来源:仪器信息网

【慧聪教育装备网】近日,中共教育部党组发布《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提高科研管理的自主权,小编从中提炼了几点供大家参考:

1.对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外国专家和科研人员差旅、会议、因公临时出国(境)制度开展全面自查,完善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

2.高校教学科研经费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要有差异性,对科研经费要确定开支标准、报销范围,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对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高校需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

3.高校需提高科研管理服务效率,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切实解决“报销繁”问题,且要更多费用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比重。

4.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担任党务、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利用审批、管理职权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竞争优势。

5.制定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存在违规问题的,高校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

6.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等部门要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前,一般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不作过程检查。

7.高校要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政策清理、修订与制定工作。

具体通知如下: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近年来,党中央、 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各高校党委要充分认识落实科研管理政策创新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党中央、 各项部署要求,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经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对照党中央、 已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对现行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外国专家和科研人员差旅、会议、因公临时出国(境)等管理办法开展全面自查。凡是与党中央、 新政策新要求不符的管理办法,要逐一清理和修订完善;尚未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抓紧制定出台。除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具体规定外,各高校根据党中央、 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可作为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遵循科研规律,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

各高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体现教学科研经费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合理区分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科研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由高校结合学校实际自主确定开支标准、报销范围,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横向科研经费除上述费用外,可按实际需要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由学校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特别是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明确适用情况,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

三、优化管理服务,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各高校要加强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一站式”服务,各种管理事务限时办结,提高科研管理服务效率。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预算调剂自主权,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切实解决“报销繁”问题。要建立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统筹落实专门经费、专职人员,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各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要更多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比重。

四、加强诚信建设,引导科研人员坚守法纪底线

各高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除涉密项目外,外协安排需事前由学校有关部门在校内公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担任党务、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利用审批、管理职权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竞争优势。

五、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科研管理部门责任

各高校要制定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高校纪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六、完善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环境

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等部门要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前,一般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不作过程检查。各高校纪委要强化政治监督,针对中央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堵点难点、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以解决,对不担当、不作为的要严肃问责。高校纪委在监督执纪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制度宣传解读,切实推动营造良好科研创新与育人环境。

各高校要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政策清理、修订与制定工作,并将本校贯彻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情况报送我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政策建议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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