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校外培训项目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鉴别指引,学龄前机构参照执行
【慧聪教育网】9月27日,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简称《指引(试行)》)的通知。《指引(试行)》适用于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培训服务的机构(简称培训机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实施培训服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指引(试行)》主要从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评价四个维度区分校外培训服务项目是属于学科类或非学科类。
根据《指引(试行)》,校外培训服务凡是符合相应指标特征的,视为学科类培训,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别指标为:
1.培训目的:以应试提分为目标,旨在提高学生学科成绩,为升学考试服务,属于学科知识导向。 2.培训内容:围绕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类学习内容。 3.培训方式:以刷题、考试、重复读写等反复机械训练为主要形式,以预习、授课和作业辅导等为主要教学方式。 4.培训评价:以学科类考试的成绩为主要评价标准,强调甄别与选拔。
校外培训服务项目全面符合如下指标特征的,视为非学科类培训,具体鉴别指标包括为:
1.培训目的:旨在发展中小学生核心素养,以培养拓展学生兴趣爱好、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 2.培训内容:在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类学习内容以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其他学习内容。 3.培训方式:以体验式、探究式、项目式、综合性学习等为主要教学方式,突出实践性、创造性。 4.培训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强调综合素质水平与发展,以表现性评价为主,不与学科类考试成绩挂钩。
《指引(试行)》要求,鉴别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规定,遵循回避性原则,专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待鉴别校外培训机构中任职或兼职。
鉴别程序方面,需成立鉴别专家委员会,由机构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校外培训机构学科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别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自主申请审核确认,专家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出具鉴别报告,报告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参考,鉴别结果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
具体而言,1+11+X”三级专家鉴别委员会,即省级、设区市级和县(市)级(区级是否成立由各设区市确定)按要求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鉴别专家委员会,包括学科专家、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可由教研人员、学科骨干教师、培训行业专家、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与组成。专家人选要求政治立场坚定,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品行、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报送鉴别材料,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项目类别不一致的,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培训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3位及以上专家共同实施审核:包括培训的对象、目标、内容、进度安排、培训方式、评价方式、所使用的教学资源或者培训材料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包括实地查验、课堂观察、与员工、学员及家长随机访谈,了解课程安排、培训内容等。最后经专家组综合研判,给出明确的“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鉴别结论。省、市专家委员会要加强对县(市、区)鉴别工作的指导。
专家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出具鉴别报告,明确“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并注明参与鉴别的专家姓名及其专业职务。专家鉴别报告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参考,据此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关责任由职能部门承担。鉴别结果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便于统一管理。
附: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