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参民”方案出台,不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
【慧聪教育网】11月8日,云南省教育厅官网消息,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指出,各级教育部门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此外,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考试招生和“掐尖”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以下四类学校可转设为公办学校
《方案》指出,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力争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设为公办学校,其行政隶属关系与学校土地、校舍权属关系保持一致;根据属地原则,其行业管理由州市或县级政府教育部门统一负责。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即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施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下同),在依法依规完成财务清算、举办者变更和学校名称规范后,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将其转设为公办学校或依法终止办学。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建为公办学校,与小区首期住房同规划、同建设、同交付。现有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民办机制运行,但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公有性质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学校转设为公办学校。
同时,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非公有性质且办学条件达到中小学设置标准的,条件成熟时可转设为公办学校,在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费学位,继续办学。
规范公办学校资源使用
《方案》要求,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
具体来看,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教育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学校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在教职工安置方面,《方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要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收回。经规范后继续依法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编制教职工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由派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全部收回并妥善安置。
《方案》还强调,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此外,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公办学校应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效应,采取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师资培训等方式支持各地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