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等名义办课程进修班。
【慧聪教育网】11 月 19 日消息,教育部日前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 试行 ) ,其中明确,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 高校不得以 " 研究生 "" 硕士 "" 博士学位 " 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 " 领导干部 "" 总裁 "" 精英 "" 领袖 " 等名义。此外,在合作办学上,《规定》明确,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在教学管理方面,高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高校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财务管理上,规定要求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