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违法违规校外培训“亮剑”执法
【慧聪广电网】随着“双减”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一些地方校外培训监管执法不到位问题逐步显现,影响“双减”政策的落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第一个关于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专门文件。《意见》的出台有何意义?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
确权授权:法定职责必须为
教育行政部门运用执法手段治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意识和能力,直接影响着教育领域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双减”成效。
“《意见》针对各地治理工作实践,着重解决不能执法、不愿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首先是进一步‘确权’‘授权’。”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依据行政处罚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具有执法权的基础上,对校外培训机构同样拥有执法权,并明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校外培训监管的机构承担具体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在此基础上,《意见》还明确了3个关键。该负责人介绍,一是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执法权是行政管理权的重要部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明确分级负责。从部、省、市、县4个层面,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三是确定管理主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证后照,对于数量较多的线下机构,坚持重心下移的原则,明确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对于少量的线上机构,则由负责审批的省级查处。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马怀德注意到,《意见》不仅强调了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还要求各地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优化、执法规范、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意见》正是着眼于当前深入推进‘双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针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全面部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重塑校外培训环境,为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马怀德说。
理顺机制:夯实综合治理基础
“一方面,由于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普遍存在职能协调问题。另一方面,涉及教育事务中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营利性双重属性并存,与纯粹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仍然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符合行业特点的监管责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授王敬波分析,目前校外培训的行政监管仍面临执法体制不顺、工作机制不畅等问题。
“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等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监管责任和权责关系是关键。”王敬波说。
《意见》就此作出规定。一是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涉及众多部门职责,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二是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行—行”协同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三是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行—刑”衔接机制。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教育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看来,综合执法机制可以实现针对校外培训的全面监督治理,扩大了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资源,极大提升了行政资源利用率,“通过建立校外教育培训案件线索移交、案件交办督办制度,打通不同部门的信息壁垒和处罚差异,加强部门之间的执法衔接,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长、减少了案件处理争议”。
规范执法:教育执法的内在要求
规范执法是教育执法的内在生命力。《意见》将“规范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强调。
一是明确要制定执法清单。执法清单是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执法的前提。教育部将出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动态调整,各地要出台细则并抓好贯彻执行。二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校外培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三是创新执法方式。适应形势发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互联网+执法”和信用监管方式。
湛中乐建议:“现有资料显示,校外培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办学资质不全、办学条件不达标、违规办学、进行虚假宣传、价格违法、广告违法、合同违法等。上述问题严重破坏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应当作为现阶段教育执法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