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鼓励依法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慧聪教育网】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明确鼓励依法设立的及符合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等条件。
《办法》指出,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办法》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
(二)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三)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
(四)设置场所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当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
此外,《办法》要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学生间欺凌、打斗等伤害事件,依法保护托管学生身心不受伤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办法》提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将建立白名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对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列入白名单制度管理,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
《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