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职工入职前须通过准入查询
【慧聪教育网】7月17日,记者从河南省教育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河南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中小学校、高等学校拟招聘教职员工在录用公示或正式录用前,须通过准入查询。
查询对象。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含校外培训机构招用人员,下同),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及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等。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中小学校、高等学校拟招聘教职员工在录用公示或正式录用前,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教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须通过准入查询。
查询内容方面。中小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查询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查询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高等学校:查询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查询责任主体。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人员的查询主体为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