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
【慧聪教育网】11月2日消息,在2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健全黑龙江省教育法规体系,填补黑龙江省教育督导地方立法空白,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对于推进全省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背景和意义
教育督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将完善教育督导法规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凸显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视。为持续提升教育督导水平、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教育督导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明确了教育督导工作职责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强化督导职能,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相结合的督学队伍。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将评估监测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强化了督学管理和权利保障
明确督学任职条件,细化督学依法回避情形,对督学培训和考核奖惩作出规定。明确兼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权利,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兼职督学解决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等费用,将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作为其职级或者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
规范督导活动强化结果运用
对督导事项、督导形式和频次、督导职权、督导方式、督导程序和结果公开等作出相关规定,分类明确了不同教育阶段督导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将督导报告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明确了督导问责主体、情形和方式。
尊重教育规律回应社会关切
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教育问题,如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加强校园安全和校舍安全、预防校园欺凌、保障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权利、惩处收受礼金和有偿补课行为等内容纳入督导事项。
据悉,黑龙江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积极发挥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职能,加大督导问责力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两年来,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机构职能,壮大督导队伍,教育督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扎实开展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积极推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督政工作进一步得到强化。设立督学责任区976个,聘任责任督学3947名,实现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全覆盖,督学工作扎实开展、持续优化。建立完善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稳步推进高等教育评估监测,积极优化监测评估手段,助推教育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强化督导结果运用,重大督导事项挂牌督办,教育督导的权威性不断增强。
下一步,全省教育系统将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省教育厅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条例》有效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配齐配强督学,完善学习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着力把督导队伍建设好、管理好。推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不断优化督导方式,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加强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抓实抓细抓好督导发现问题整改,适时开展督导问责,强化教育督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发挥好教育督导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使《条例》成为实现全省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力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