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相关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最高补助6万元
【慧聪教育网】近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通知,调整完善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补助对象为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同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包括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人员。
补助对象申请入职补助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届毕业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补助对象须是2015年1月1日之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并在该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申领补助服务期限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之日起计算;补助对象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属于省内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或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知中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包括养老护理员、护理部人员、主管护理服务的副院长(副主任)、受聘的院长(主任);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可查询;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所学专业属于老年服务与管理等方向。通知明确了高职和本科毕业生的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财政按照各地实际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最高不超过6万元,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同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最高不超过4万元。补助资金分5年发放,每年按照补助标准的20%发放到位。
补助对象在省内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就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补助对象在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不满年离职更换养老服务机构的,更换后新入职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其重新办理入职补贴申请,在原服务机构工作期间获得的入职补助应计入补助标准的总额。离职后间断就职超过1年的,未发放补助部分不再给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