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慧聪教育网 2018-09-28 09:44 来源:四川新闻网

【慧聪教育装备网】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意见》提出具体的实施要求,以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要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与任免,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民办学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推动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人才支持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意见》要求,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举办优质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历教育领域,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教育教学质量高、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培训领域;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劳动技能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服务领域,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提供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等。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在农村举办的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制定相应政策,在其终止时,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举办者,可考虑其办学实绩给予奖励。

健全扶持制度

《意见》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地应完善学生奖助学金政策和助学贷款扶持政策,确保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同等享受。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意见》指出,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其中1/3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者测试进行招生。

落实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各地和各民办学校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落实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教师交流与合作。

重视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入党,注重把教学科研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教师党员培养成学科带头人。

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

《意见》要求,鼓励举办优质、有特色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努力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

提升民办学校信息化水平,支持民办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培育优质教育资源。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高校积极探索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引导行业企业与民办职业院校加强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共同组建高质量、特色鲜明的职教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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