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幼儿园收费
【慧聪教育网】日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细则,规范全省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的收费行为。
通知提出,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幼儿园向在园过夜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分类管理。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等级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不同等级的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通知明确,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含餐点)专款专用,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代收费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用。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保教费以外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通知要求,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未开学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
幼儿园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退费规定和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的,对新招生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学年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