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与规范并重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慧聪教育网】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并解读《实施条例》修改情况和落实举措。
《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有哪些?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有哪些变化?记者进行了采访。
促改革,构建优质特色包容的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发布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的指引下,我国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在规模总量稳步增加的同时,民办教育的类型层次也日趋丰富,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刘昌亚说。
当前,我国教育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实施条例》的修订主要有五方面考虑:一是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二是在发展目标上,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三是在法律地位上,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四是在政策要求上,强调支持和规范并重。五是在动力机制上,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
重保障,健全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政策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是民办教育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旨在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为例,该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条例》将有效维护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刘昌亚强调。
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副书记、市教委副主任闵辉表示,上海将坚持公益导向,着力构建覆盖多个领域的民办教育支持政策。如做强民办教育专项扶持资金,深入实施民办高校“强师工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优秀团队计划,继续实施民办学校教职工年金制度,提升民办学校教师收入水平。
强规范,引领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日前,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专门召开了业界代表座谈会,学习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协会会长刘林告诉记者,新条例总体符合业界预期,认同度比较高,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是长期利好。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有条例对民办教育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的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在刘林看来,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
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文件,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备受争议的“名校办民校”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规范。
“知名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加剧了教育焦虑。”刘昌亚介绍,《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过去,有些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小区办私立的名校分校,严重破坏了地方教育生态。《实施条例》在制度上打破了公私之间或显或隐的利益链条,为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郭元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