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
【慧聪教育网】近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情况。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会上表示,《实施条例》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意义重大而深远。
当前,中国教育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民办教育从业者正积极适应新形势,在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谋划开拓新的发展局面。
依法维护民办学校同等地位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超过5564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民办教育类型层次日益丰富,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据刘昌亚介绍,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了民办教育的相关制度,有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积极互动,强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精神,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的修订强调了教育的公益属性,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有效激发民办教育内生动能
依靠改革创新,此次《实施条例》修订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现行条例是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超1万字,增加了80%以上。王大泉介绍了《实施条例》修改的具体内容。例如,在新增章节“教师与受教育者”中,强调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了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其中明确,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施条例》的修订,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刘昌亚说。
《实施条例》还专门增加了对民办教育举办者提出的“从业禁止”内容,这是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形式。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主体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条例》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将给予从业禁止,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可以终身禁止。“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王大泉说。
规范“名校办民校”办学行为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新条例符合业界预期,认同度比较高,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是长期利好。
“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在刘林看来,这些禁止、限制措施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
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文件,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中国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此前引发争议的“名校办民校”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规范。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刘昌亚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这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刘昌亚说。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民办高中跨区“掐尖”招生行为,王大泉回应说,《实施条例》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此外,考虑到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因此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跨区域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