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草案拟二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不得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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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之下,家庭教育法也将出现调整。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根据“双减”意见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家庭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于8月17日至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行审议。
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稿是否根据“双减”意见作出相应修改?臧铁伟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未成年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的问题,从立法层面积极施策,帮助学生减轻负担、家长破解焦虑。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就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等。
“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定工作,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臧铁伟介绍,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一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二是,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双减”意见出台后,K12教育公司掀起向素质教育、职业教育转型的大潮。其中,有教育公司转型托管及家庭教育业务,如精锐教育发展个性化家庭及托管中心业务,新东方北京学校成立北京新东方素质教育成长中心,下设包括家庭教育智慧馆、智体运动训练馆等六大板块,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育儿方法、时间分配、高效学习等多维度的知识性内容。
另外,记者会上提到,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家庭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章节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二是,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四是,突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删除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