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部门修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慧聪教育网 2022-01-21 18:09 来源:教育部

【慧聪教育网】据教育部官网,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2016年的版本相比,《规定》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进一步划定“红线”,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

《规定》明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规定》还首次配发了《实习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协议后方可实习。

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划定实习管理“红线”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修订《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由于实习管理涉及主体多、工作链条长,加之疫情等影响,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流水线”务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强制实习、收费实习、实习专业不对口等问题时有发生,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了实习问题专项治理。

另外,近年来数字经济催生新业态新模式,驱动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同时,随着生产性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的推进,部分专业实现了在校内或园区就可以不同形式基本再现企业真实职业场景,加之中高职贯通培养等育人模式不断创新,实习管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数字化升级。

修订后的《规定》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监督与处理、附则等8章、50条,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实习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实习各环节过程的基本要求,主要修订有:

一、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强调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场景、岗位形态的变化,重新界定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实习单位。

二、聚焦职业学校实习治理水平提出系列措施。明确学校选择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

三、推动实习深度融入校企协同育人。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优先选择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加快推进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四、加强部门和地方协同配合。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习管理协调落实机制,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鼓励支持学校和实习单位开展学生实习,同时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要求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省份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五、划定了实习管理“红线”。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进一步划定“红线”,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首次配发了《实习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协议后方可实习。

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具体来看,在实习管理“红线”方面,《规定》明确,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规定》指出,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针对学生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规定》要求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学生实习保险方面,《规定》提出要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下一步将配发释义和解读,严查重处违规行为

《规定》还明确了对违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处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法处理。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关于贯彻落实《规定》的下一步安排,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透露,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针对修改内容修订《规定》释义,通过征集短视频、公益广告,制作宣传挂图等形式扩大宣传,推动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对《规定》应知尽知。

同时,指导各地各职业学校统筹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习进一步深度融合;指导加强实习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指导职业学校将实习管理信息化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布局,推动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实习过程全链条动态监管。

教育部会继续通过公布的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习监督咨询热线电话受理举报、咨询,并按线索建立台账,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行为。在各地自查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调研,逐项落实督办。持续推广地方经验,宣传优秀典型案例,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技能型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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