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国家”“国际”等字样
【慧聪教育网】近日,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拟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以传授或提升体育技能、培养体育兴趣爱好、提高身体素质为目的,提供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设立体育项目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主体。
图源:北京市体育局官方网站截图
《标准》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体现行业特征,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健康第一”导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类校外培训全过程,抵制“应试体育”思维,以提高身体素质、增强体质健康、提升运动技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等挂钩,以防制造社会焦虑。体育类校外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无犯罪记录,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中的相关要求。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及执教人员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二)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的执教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高等教育学历或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学历,并持有以下至少1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或教练员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在收费方面,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经营的,预收资金应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主体应与提供服务主体一致,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应全面使用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完整信息可见北京市体育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