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局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慧聪教育网】为落实省教育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从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多样化有特色发展、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而有个性地发展,维护教育公平,清远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评价改革,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双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为学生减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考〔2023〕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考核,坚持科学规范、遵循规律,坚持统筹协调、普职并重,坚持公平公正、强化监督,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下称学考)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评价办法另行发文)。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全市继续全面实施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基于学考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下称中考)录取模式和公平科学、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多样化有特色发展、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而有个性地发展,维护教育公平。
二、适用对象
2026年起参加清远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即从2023年秋季入读的七年级学生起)。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学考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是初中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基本依据。
1.考试科目。涵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7~9年级,下称《课程方案和标准》)规定的全部科目,包括9门文化科目: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数学、英语(含听说,下同)、地理、物理(含实验操作,下同)、化学(含实验操作,下同)、生物学(含实验操作,下同)和3门其它科目:信息科技、体育与健康和艺术等科目,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达到合格要求,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考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和地理共9门科目的笔试继续采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英语听说、体育与健康、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学实验操作、信息科技、艺术等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统一考务规则,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基于核心素养的考试,严格依据《课程方案和标准》命题。优化试题结构,合理确定基础性、综合性、应用性、探究性、创新性和实践性试题比例。进一步提高命题质量,试题难度适当、试卷题量适中,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试题,杜绝偏题、怪题。
3.考试方式。结合各学科特点采用多样化考试方式。语文、数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共5个科目采取笔试的考试方式;英语科目实行笔试加听说考试的考试方式;物理、化学、生物学采用笔试加实验操作的考试方式,实验操作成绩占每门科目考试总成绩的10%;信息科技、艺术科目考试,以实践测试为主,采用过程性与终结性相结合的考试方式。体育与健康科目由现场统一考试和过程性评价两部分构成,现场统一考试为80分,过程性评价为10分。过程性评价从2025年秋季入读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实施,2023、2024年秋季入读七年级的学生仅参加现场统一考试,满分90分。
4.考试时间。省命题科目的考试时间及时长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体育与健康、英语听说、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学实验操作、信息科技、艺术考试时间由市教育局确定,具体考试时长由该科目的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英语听说考试在九年级第二学期进行;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在八年级第二学期进行;信息科技、艺术考试在九年级第一学期末进行;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安排在九年级第二学期;体育与健康现场统一考试项目安排在九年级第二学期进行。
5.成绩呈现及有效期。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体育与健康共8个科目成绩以分数呈现;生物学、地理、信息科技、艺术等科目成绩以A+、A、B、C四个等级呈现,各等级人数按在全市考生总人数所占比例分别划分为:A+(25%)、A(40%)、B(33%)、C(2%)。
用于初中毕业与学历认定的学考成绩,长期有效。用于招生录取计入总分的学考成绩,应届生当届有效,非应届生当年有效。在外市取得的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非我市中考录取计分科目的学考成绩,由转出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成绩证明,可参照我市对应科目等级划分办法办理成绩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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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招生录取模式
建立健全学考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订学校招生章程,完善统一招生、名额分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克服唯分数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价从2025年秋季入读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1.优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计分科目设置。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计分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共8个科目。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计分科目满分为800分,各科的卷面分值和纳入录取总分的权重比例见下表:
2.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高中阶段学校坚持并完善计分科目、等级科目、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录取办法。把等级科目考试成绩的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在普通高中招生时,公办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民办高中具有公费性质的招生计划,如民办学校公费生、普惠生招生计划)投档考生的等级科目(生物学、地理、信息科技、艺术等科目)成绩均须达到B级及以上。
3.规范招生录取批次设置。优化录取批次设置,原则上分为自主招生、名额分配招生、统一招生3个类别。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类学校各批次的志愿数和录取资格分数线,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考生学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及志愿填报实际进行录取。各县(市、区)和招生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考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工作,正确指导学生进行志愿填报。
4.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下称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完善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秩序,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切实保障教育公平公正,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各中职学校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的招生计划、范围、时间、标准和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不得随意更改招生计划,增强执行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扎实推进中高职贯通培养(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的招生工作,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增强招生吸引力。加大职业教育宣传工作力度,全面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氛围,引导学生发现职业乐趣,感受职业教育特色与魅力。
5.完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每所公办优质普通高中学校要安排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按中考报名学生总数(除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数),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并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名额分配招生采用单独批次、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名额分配实际录取比例不低于总招生数的50%。从2023年秋季入读的七年级新生开始,除因户籍转移或其他原因按规定办理外市转入本市就读的学生外,报考“名额分配”的考生,应是符合本市中考报考条件且具有该初中学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6.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自主招收区域内初中学校在籍在读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应届毕业学生,进一步扩大招生学校自主权,增加学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公办学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体育、艺术和科技等特长班均纳入自主招生范围,可将体育、艺术和信息科技科目等纳入中考自主招生录取计分科目。自主招生方案要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制订,包括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内容,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提前主动公开。自主招生学校确定招生范围、招生项目后至少保持三年,确保自主招生的延续性。学校要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录取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竞赛成绩作为自主招生资格前置条件和录取依据,严禁以自主招生名义变相“掐尖”、提前招生等。严格审核学校自主招生章程,规范自主招生的办法与程序。加强对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督,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7.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考试招生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8.做好残疾人中考工作。招生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随班就读,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三)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健全学校考试招生管理制度,保障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确保考试安全和考试诚信。
1.做好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根据普职协调发展以及区域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等原则科学核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2.全面规范学校考试招生行为。各县(市、区)各初中学校要确保所有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员初中毕业生提前离校或不参加中考。规范中职学校招生行为,不得招收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普通高中全面实行公民同招和属地招生。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严禁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任何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学生,争抢生源;严禁挖抢县中优质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挂)读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行为;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要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监控和管理,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校予以通报、取消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的民办学校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开展联合督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及分值。全面清理加分项目,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分值。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等加分或优待政策,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范围。加强考生加分或优待资格审核,严格资格认定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或优待的考生,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实行加分或优待项目、分值、资格和名单公示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4.加强招生信息监管。建立健全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条件、考生资格、加分或优待项目、录取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及加分或优待学生名单、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信息。既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与个人隐私信息,也要确保招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成绩发布,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以中考成绩或升学率排名排队、表彰奖励。
5.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管理监督、考核评估、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建设,加大学校诚信机制建设。构建科学、规范和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提高考试招生法治化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畅通咨询、申诉和举报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国家规定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实施,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市、区)教育部门、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协同、有序做好相关工作。
(二)深化教育教学和命题改革。落实《课程方案和标准》,严格执行校历,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严禁压缩道德与法治、信息科技、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和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及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等的课时。加强学生学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发展能力。加强初中学校校长和教师队伍、命题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确保考试招生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建立和完善命题组织保障和审查制度,建立并完善命题专家人才库,明确“入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优化评卷和数据统计工作,加强试卷质量评估监测和分析,提高考试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提升保障能力。加强初中学校师资、实验室、计算机教室、体育和艺术器材等设施设备方面的条件保障。开展标准化考点建设,改善考试条件。加强考试机构及其考务组织、招生录取等工作的基本能力建设,提高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保障学考所需经费,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要把考试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督导。定期对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将推进中考改革和考试招生管理情况作为评估各地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学考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初中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诊断的功能,把参加中考的人数(除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数)占该年级3年前在校生总数(除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数)比率、初中学生各科考试及增值情况等进行认真、全面、客观分析和研究,形成诊断和指导各科教学的报告,作为进行初中课程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教学指导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不得以中考成绩或升学率片面评价学校和教师。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考试招生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更加关注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中职学校免学费等惠民政策的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远市教育局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清市教〔2020〕138号)同时废止。